北京勞動保障部官網
篇一:北京市勞動局關於轉發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勞動局關於轉發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勞險發[1995]109號 頒佈時間:1995.05.02
2010-10-30
各區、縣勞動局,各企業主管局、總公司勞動處,各計劃單列企業:
現將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轉發給你們。醫療期的計算和處理涉及職工的切身利益,是貫徹《勞動法》實行勞動合同制的核心問題,必須慎重對待。為貫徹好這一規定,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醫療期的具體計算方法是:自職工病休之日起開始計算,在規定的時間內累計病休時間達到規定醫療期時限的視為醫療期滿。連續病休的,其節假日按病休日計算。
二、對於身患難以治療疾病的職工,其醫療期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
三、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附件: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
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
醫療期規定》的通知
1995年12月1日 勞部發〔1994〕4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上海市社會保險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瞭適應勞動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企業改革,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醫療期限的規定,我部制定瞭《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現予發佈,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企業職工患病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