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關於孕婦
篇一:勞動法中一些保護懷孕婦女權益的規定
勞動法中一些保護懷孕婦女權益的規定
一、關於孕婦的聘用保護的制度: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主動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公司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外,您對公司不再享受其他權利。建議:等公司違法你解除勞動關系,導致你工資以及其他損失的情況下,您可以要求公司按規定賠償。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公司首先賠償2個月工資)。
2、《勞動法》第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42條的規定(見下)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4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女職工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根據《女職工保護法》孕婦休病假不需要住院證明,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期間進行檢查的,應當算作勞動時間,按照正常出勤計算,不能按照病假、事假、礦工處理。若女職工孕期反應厲害、需要保胎,經醫生開具證明批準休息的,按照病假處理,公司應當按照地方標準發放病假工資。)
二、關於女性職工的勞動保護相關制度:
1、工資保護制度:
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孕婦享有不被降低工資的權利。在我國,工資分配實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