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違反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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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一、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5年1月1日實施)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實施)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008年9月3日公佈實施)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