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安全規章制度
篇一: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王村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王村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本鎮重要文物古建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結合王村鎮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鎮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王村鎮發展的總體規劃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
第三條:本鎮消防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鎮政府領導下的逐級消防責任制。
第四條:鎮政府應設立由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有關人士組成的消防安全委員會,各行政片區、各駐鎮單位和文物保護單位均應成立消防工作領導小組或指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鎮區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制止違反消防安全法規和規定的行為、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普法安全教育規劃,普及消防安全知識,增強廣大幹部群眾的消防意識。
第七條:鎮區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有關消防法規和本規定。
第八條:在王村鎮區內生產、儲存、運輸或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到公安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審批手續,必須落實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報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到鎮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備案。危險品庫房的選址和建設必須符合國傢有關規定,並經當地公安消防機關批準。危險品庫房必須按有關要求配備相應的防爆、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非特定場所,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第九條:鎮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工程,必須報經公安消防機關審核批準後方可施工。新建工程必須按照消防要求設置公共消
防設施。工程竣工後,必須通過公安消防機關的驗收方可投入使用。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