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安全規章制度
篇一:醫療安全管理制度及處理流程
醫療安全管理制度
為瞭進一步加強預防和正確處理醫療投訴與糾紛,保護患者、醫務人員及醫院的合法權益,保障醫療安全,創建平安醫院,根據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醫療管理制度,結合我院實際,特修訂本辦法。
1.醫療安全管理基本規定
1.1患者或其傢屬認為醫院或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存在失誤或過錯並導致患者人身、財產、精神受到損害,或者對服務態度和服務價格以及醫療過程中的其它服務不滿意,向有關人員或部門投訴要求維護其權益者稱之為醫療投訴;如通過解釋溝通後仍不能理解,要求醫院和醫務人員賠償或承擔其他責任甚至采取妨礙醫院正常醫療秩序的行為時稱之為醫療糾紛。
1.2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有醫患雙方協商、第三方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人民調解)和訴訟三條途徑,必要時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醫務部有義務向患者或其傢屬說明。
1.3醫務部總體負責全院醫療安全。住院病人和急診病人關於醫療、醫技方面的投訴和糾紛由醫務部負責接待並處理;門診病人關於醫療、醫技方面的投訴由門診部負責接待並處理。其他方面的投訴由醫務部或門診部接待後根據具體情況分流指引到相關部門處理:護理方面的投訴由護理部負責處理;醫德醫風方面的投訴由監察辦負責處理;醫療收費方面的投訴由財務部和監察辦負責處理;醫院秩序、治
安方面的投訴和糾紛由保衛辦負責處理;後勤服務方面的投訴和糾紛由後勤辦負責處理。護理方面的投訴以及門診病人有關醫療醫技的投訴上升到醫療糾紛時移交醫務部處理。
1.4各有關部門均設投訴電話與接待專人,在接待投訴和處理糾紛時,相關工作人員應主動、熱情、耐心解釋並做好記錄,所有患方和院方書面及電子資料均應存檔。
1.5醫療糾紛發生後,科室應指派專人立即完善病歷及各種有關記錄、檢驗報告等原始資料並妥善保管,嚴禁塗改、偽造、隱藏、銷毀,患方復印或封存後禁止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