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作用
篇一:勞動合同意義
企業要不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我們經常在想這樣的問題,企業要不要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得先搞清楚什麼是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有什麼作用?
勞動合同是明確企業與員工之間權利義務的書面文件,是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書面憑證。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那麼勞動合同有什麼作用呢?其實這個問題才是我們要考慮的重點,很多企業經營管理者認為簽訂勞動合同沒有什麼用,簽瞭往往不利於企業用工自由的行使,更有可能成為員工要脅企業的工具,所以,他們往往選擇不簽訂勞動合同。但我們仔細想想這個問題,你就會得出不同的答案。
先看看簽訂勞動合同有什麼好處。第一,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對員產生約束力。企業和員工間,隻要簽訂瞭一份勞動合同,載明雙方權利義務,對員工往往可以產生較強的約束力。員工在進行某項行為,如曠工、擅自離崗、自動離職時往往會考慮到勞動合同對其約束,內心中自覺按照合同約定處理。第二,雙方權利義務明確,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出現。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對雙方勞動合同履行的基本條件明確作出約定,如工時、工資、福利、加
班等,隻要企業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結合自身管理制度科學管理,就能夠避免雙方因為溝通不暢而引起的不必要的糾紛。接下來,我們再談談不簽訂勞動合同有什麼法律風險。首先,我們都知道,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如果一個企業用工超過一個月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就要從次月起按二倍標準向員工支付工資,超過一年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和員工之間就視為簽訂瞭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是一個很大的法律風險,二倍工資對企業來說,成本增加太高,但如果企業與員工簽訂瞭勞動合同,這一風險便不存在。其次,很多企業有僥幸心理,認為與員工簽訂瞭勞動合同,就會有把柄握在員工手裡,員工如果要與企業打官司,難度就降低瞭。在這裡,我們得說,這樣的想法要不得,為什麼呢?因為事實勞動關系同樣會被認可,而且現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所需的證據極為簡單,一套工裝,一個押金收條,一份工資條,一張出入卡,甚至於兩份證人證言都會被認可!事實勞動關系幾乎到瞭無所不認的地步瞭,也就是說,無論企業是否與員工簽訂瞭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幾乎都會被認定,那麼企業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又有什麼意義呢?第三,企業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會增加管理成本。在日常的勞動合同管理過程中,設定一個雙方都認可的前提,然後依據這個前提進行管理,要比那些隨意管理節省很多成本,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煩。這個前提就是勞動合同,隻要企業與職工簽訂瞭勞動合同,明確瞭雙方權利義務,管理就輕松多瞭。其實一個企業隻要花十分鐘與員工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就可能會避免後來因為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產生的糾紛,更多的減少因為解決這種糾紛而花費的時間、金錢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