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被解除勞動合同
篇一:連續曠工15天以上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程序
連續曠工15天以上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程序
一)公司與連續曠工15天以上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都需要履行哪些必須的程序才能保證不違法呢? 對不辭而別和逾期不歸者處理辦法和程序
勞動部1995年7月31日給吉林省勞動廳《關於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並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復函》中摘要:“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
[1982]59號)第十八條規定精神,企業對有曠工行為的職工做除名處理,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並履行相應的程序。因此,企業通知請假、放長假、長期病休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隻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對曠工和違反規定的職工按上述法規做除名處理。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達,視為無效。”
先要在曠工期發催告函EMS,,要有簽收記錄),到15天記得是15個工作日哦)時可發解除通知書給他就可以瞭
催告和通知是少不瞭的。不過突然想到一個問題,獎懲條例剛失效,你們公司要是沒規定曠工15天解除合同的話,好象是有些麻煩。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今年1月國務院已經發文廢止瞭
二)員工自動離職發生糾紛時用人單位如何舉證?
員工勞動關系管理實務中經常有這樣一種情況: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規定員工自動離職幾天後,視為曠工,用人單位解除其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或其它部門因此就經常無心收集相關證據,出現勞動爭議時因無法舉證而敗訴。例如張三春節放假後再沒有回公司上班,過瞭幾天,單位按依法制定並已告知張三的“員工手冊”如員工無故曠工3天,視為自動離職,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作出解除張三勞動合同的決定並在單位公告張貼。人力資源部認為張貼公告後,所有手續已經完成,再無其它後續工作。結果,張三幾個月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單位極有可能因無法證明“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當事人”而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