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訂條件
篇一:勞動合同簽訂註意事項
勞動合同簽訂註意事項
1、合同簽訂的及時性:建議《勞動合同》在員工入職前先簽訂,在員工報到當天,在其填寫入職表的同時簽訂《勞動合同》,報到的當天不計入勞動期限。
理由:1)《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82條規定,如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視為雙方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82條規定同時又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以上規定,均規定瞭比較高額的處罰責任,因此,目前對於單位來講,最大的用工風險就是最容易發生的不簽訂勞動合同,由此所產生的賠償金額比其它絕大部分的賠償都要高許多。
2、合同期限:建議每人的合同都簽訂3-5年為好。
理由:第一,《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公司與員工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第三次續簽時,就要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樣會增加公司無固定期限合同員工的數量,給將來的管理增加成本;第二,在目前的情況下,員工的流動性很大,不易穩固員工,如合同期限長一點,可能會比較容易穩定員工隊伍,如出現員工的確想走的情況,他可能會以辭職的方式離開,這樣,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第三,合同期限長一點,員工的試用期可以長一點,便於公司對一些不理想員工的考核和辭退。
3、工作崗位:崗位的約定,對於普工來說,隻寫大類即可,比如“普工”,這樣將來在調整其具體工作崗位時不致引起員工反對,即使其反對,隻要是在同類崗位調整,公司也有權利,不致產生過錯。其它如管理類人員寫:“管理人
員”或者“行政管理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