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病解除勞動合同
篇一:關於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及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
關於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及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 王律師:
您好!
我公司下屬子公司xx公司發現兩名職工患病,李某患白血病,黃某患惡性腫瘤。據我們的判斷,其二人患病都不是因為工作環境的原因造成的,因為在項目工地工作、居住,有好幾個人,都沒有類似的情況出現,而且二人的工作地點也不在一處。
黃某2009年5月到公司工作,李某2008年7月到公司工作,工齡均在5年以下,按《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 [1994]479 號)第3條規定,其二人能享受到的醫療期隻有三個月。
我的問題是:
1、如果三個月醫療期滿後,職工尚未治愈的,公司該如何處理?
2、其二人醫療期內的疾病救助是不是按南寧市目前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是否需要交納社會保險費呢?
3、如在醫療期內,其二人的勞動合同屆滿,該如何,如何支付補償金?
4、如職工因患病死亡的,該如何支付補償金?
你好:
就你咨詢的問題,解答如下:
一、李某和黃某在子公司的工作年限均在5年以下,兩人的法定醫療期確為3個月。 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第二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規定,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