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蓋行政章
文章分類:專題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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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勞動合同(打印蓋紅色公章帶來)
編號:[20 ] 號
勞 動 合 同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單位性質:
地 址: 聯系電話: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年齡:
傢庭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鐵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二○一○年監制
簽訂勞動合同須知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3、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4、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本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