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必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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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勞動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
1.勞動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2.試用期的期限有哪些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湖綜合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3.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什麼原則?是否采用書面形式?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4.什麼是非全日制用工?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