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月工資
篇一:勞動爭議中如何理解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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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12個月的工資總和是否包括加班工資?是否包括提成工資?是否包括已經扣除的社會保險費、個人所得稅?是否包括全勤獎、季度獎、年終獎?是否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基本規定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有如下條款涉及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計算方式: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但是,該條款仍未明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中的“工資”包含哪些內容,問題由此產生。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於經濟補償的月工資下瞭定義: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這裡需要註意的是,應得工資不等於應發工資。事實上,如果看不懂工資表、又沒有見過數以百計的各種各類工資表,恐怕都難以應對這一問題。
看完上述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