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勞動合同到期
篇一:合同期滿單位能解除與懷孕女工的合同嗎
合同期滿單位能解除與懷孕女工的合同嗎
案例
合同期滿單位解雇生育女工被判違法
2002年4月24日,女工王若與某食品公司簽訂瞭為期4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瞭勞動條件、工作崗位、工資報酬、福利待遇等條款。
2005年6月王若懷孕,2006年4月4日分娩。某食品公司認為王若分娩以後不能正常上班,會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而且王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於2006年4月24日到期,應該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約定辦理。因此,某食品公司以與王若簽訂的勞動合同已到期,不再續簽為由,通知王若雙方的勞動合同到期並解除與王若的勞動合同關系。
王若則認為,雙方的勞動合同雖然已經到期,但自己在勞動合同有效期限內懷孕,目前正在休產假,而且自己的產假期、哺乳期限未滿,根據國傢法律規定,女職工有休90天產假的權利。勞動合同雖已到期,但法定產假期、哺乳期未滿,勞動合同是不能解除的。因此,某食品公司擅自解除與自己的勞動合同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於是,王若向其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撤銷某食品公司單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並續簽勞動合同。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受理瞭該案,並最終裁決該食品公司違法,支持瞭女工王若的仲裁請求。
釋法
用人單位不能單方解除孕期女工的勞動合同
根據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是:女職工在產期、哺乳期限未滿而勞動合同期限已到期時,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本案女工王若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法律的保護?
從案情可知:女工王若正處於法律規定的產假期內,其合法權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某食品公司以雙方勞動合同已到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