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訂立應在
篇一: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案例】
1995年5月3日,申訴人A以被訴人開張不景氣,內部管理紊亂為由,要求總經理A同意支付工作期間實際應得工資後辭職,A當即表示不同意,並通知公司計財部暫扣A當月工資,A不服並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訴。被訴人中外合資某房產公司於3月23日在當地某日報上刊登招聘公關經理廣告,承諾月薪l600元,A於同月27日應聘上崗,雙方一直未能簽訂勞動合同,公司開張不久,業務不景氣,員工思想波動較大。A考慮到在被訴人工作沒有發展前途,遂起離走之意。
【評析】
仲裁委員會認為:中外合資某房產公司屬中外合資企業,其招用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錯誤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法>若幹條文的說明》第十六條規定:《勞動法》第十六條明確“建立勞動關系的所有勞動者不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還是原來所稱的固定工,都必須訂立工功合同,應當在這裡是必須的含義”。《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第二條也規定“合營企業職工的雇用,解雇和辭職??等三項,通過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所以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勞動關系依法建立的唯一根據就是依法訂立勞動合同。A與被訴人勞動關系實際上隻是一種事實勞動關系,如果雙方不同意補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又不同意繼續維持這種勞動關系時,可以終止勞動關系,但原實際工作時間工資按同級員工標準給予,不得克扣。 仲裁結果:1.終止中訴人與被訴人之間的勞動關系;2.補發申訴人工資1600元經驗教訓:1.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形式的合同。2.所有企業員工(包括固定工、臨時工、合同工、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等)均通過訂立勞動合同來確立勞動關系。3.用人單位招用員工、調進員工,接受分配的職工後,也應通過訂立勞動合同來建立勞動關系,行政招工、行政調動、行政接受大中專畢業生或退伍轉業軍人本身並不當然合法確立瞭雙方的勞動關系。
依據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的規定:1、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