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補償
篇一: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計算方法與安全說明
時間:2013年08月22日 | 作者:鄧宜容律師 | 關鍵詞:勞動 合同 | 瀏覽:5938 例如:有員工甲是在2004年2月1入職,2011年5月1日終止瞭勞動關系。其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800元: 現以上述例做如下分析:
企業與員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例如:有員工甲是在2004年2月1入職,2011年5月1日終止瞭勞動關系。其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800元:
現以上述例做如下分析:
第一種情況:企業開除員工甲,員工甲離職前的月平均工資為2800元。那麼企業應當支付員工賠償金:(開除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2800元*工作年限7.5年)*2倍=42000元;
問:為什麼是7.5年不是7年?:因為員工甲方入職到離職是7年零3個月: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員工甲沒滿6個月因此是7.5年。
問:為什麼是乘於2倍而不是按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即2800元*7.5個月呢?員工甲的勞動合同沒有到期,企業無法定理由開除員工甲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員工是2倍。
第二種情況:企業不開除員工甲而是與員工甲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當支付員工甲經濟補償金即:2800元*7.5個月=21000元;
第三種情況:員工甲的勞動合同在2011年5月1日到期,企業不願意與員工甲續簽勞動合同,企業應當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員工工作年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即從2008年1月1日一年補員工甲一個月,員工甲應領的經濟補償金:2800元*3.5年=9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