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勞動時間
篇一:最新勞動法工作時間規定
最新勞動法工作時間規定
工作時間又稱勞動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在一晝夜和一周內從事勞動的時間。工作時間的長度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由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直接規定。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不遵守工作時間的規定或約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單位的用餐時間是包括在工作時間內,因為用餐是人的生理的需要,也是為瞭繼續工作的需要,也是為瞭安全生產的需要。就像包括喝水、上廁所時間都是人的生理需要。休息時間是在8小時以外勞動者自由支配的時間。
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
【頒佈單位】 國務院
【頒佈日期】 19950325
【實施日期】 19950501
1995年2月17日國務院第8次全體會議通過
修改內容
國務院決定對《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二、第五條修改為:“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傢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三、第七條修改為:“國傢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 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條修改為:“本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難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適當延期;但是,事業單位最遲應當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最遲應當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佈。本決定施行前,國務院1994年2月3日發佈、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繼續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