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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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2號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已於2008年12月17日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部長 尹蔚民
二○○九年一月一日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二○○九年一月一日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公正及時處理勞動、人事爭議 以下簡稱爭議),規范仲裁辦案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以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以下簡稱公務員法)、 《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下列爭議的仲裁: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二)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 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軍隊文職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