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官司
篇一:打官司這些年心得:規避勞動合同用工風險
企業如何規避勞動合同風險?
近幾年,勞動糾紛案件不斷增加,如何避免發生勞動糾紛成為瞭大傢熱議的話題,本文向用人單位提供十種企業如何規避勞動合同風險的解決方法。
一、試用期內,企業可以隨時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是試用員工的期限,隻要企業覺得不滿意,企業就可以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這是目前很多企業的想法,但這有可能會導致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該條規定,在試用期內如果企業要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提供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否則即構成違法解除,員工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賠償金。
二、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一些企業不重視勞動合同規定的簽訂,用工以後,長時間不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有來說,有可能會導致嚴重的法律後果。根據我國《勞動合同thldl.org.cn法》第14條及第82條的規定: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之內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三、試用期約定過長的勞動合同規定
實踐中,不論勞動合同期限是多長,許多企業都喜歡約定三個月或者六個月的試用期。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試用期的最長期限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另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