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規章制度公示
篇一:勞動合同法——關於規章制度的訂立、執行、公示
關於規章制度的訂立、執行、公示 ?引用條文?
《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津、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規章制度內含外沿剖析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章制度是法律規范的延伸和具體化,指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形成方案,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經過平等協商確定的適用於用人單位全體勞動者的規范從業勞動者行為的各種規則。規章制度通常被認為是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相互補充的作用。
由定義我們可以看出,規章制度首先必須要合法,不能與國傢法律、法規、政策相沖突,當然也不能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等相沖突;其次,規章制度必須通過民主程序制定,也就是說規章制度的制訂過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第三,是告知勞動者,也就是向勞動者公示。這是規章制度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三大要件。
二、規章制度制定程序
1、規章制度的制定主體。為保證所制定的規章制度在企業范圍內具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