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一般幾年一簽
篇一:關於簽訂員工勞動合同的通知1
關於簽訂員工勞動合同的通知
為明確公司與員工雙方的權力與義務,構建和諧發展穩定的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證公司長遠發展,按照《勞動法》的要求於本月 日至日開展 年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望各在崗員工重視並配合好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
篇二:一年以上不簽書面合同視為簽訂長期勞動合同范本
今天上午,全國總工會的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工會參與《勞動合同法》立法過程的情況。全總書記處書記、紀檢組組長張鳴起介紹說,將於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一年以上不簽書面合同的,就視為簽訂瞭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針對目前越來越嚴重的勞動合同短期化,《勞動合同法》進行瞭多方面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同時規定,一年以上不簽書面合同的,就視為簽訂瞭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次是規定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合同的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是規定終止合同時用人單位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照每年一個月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四是明確規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又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實際情況看,目前所發生的勞動爭議,大多數都是由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所引起的。《勞動合同法》的頒佈,使廣大普通的勞動者維護自身權益有瞭更加充分和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武器。
人民法院應當對拖欠工資單位依法發出支付令
《勞動合同法》對工資拖欠問題予以瞭特別的關註,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發放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程度嚴重的需予以處罰。同時還規定職工一方可以與用人單位訂立工資專項集體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