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工齡
篇一:關於連續工齡及經濟補償的相關法律條款及個人建議
關於連續工齡及經濟補償的
相關法律條款及個人建議
一、連續工齡的作用
1、工齡主要是作為公司支付員工經濟補償的依據。
一般而言,非員工本人意願發生調動或者公司辭退員工等情形,公司需按照工齡長短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員工過錯或者主動辭職等原因離職,公司則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二、關於連續工齡的法律規定
1、《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於“勞動者非因本
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三、關於經濟補償的標準
一)2008年《勞動合同法》頒佈前
1、《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