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試用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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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試用期的法律規定
試用期的法律規定
一、不能口頭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說,沒有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所以,口頭約定的試用期等於無試用期。
二、不能超期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期限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約定,超期約定屬違法行為,按照法律規定,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相當於每月要支付“雙倍工資”。
三、不能重復試用。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重復試用亦屬違法約定試用期,同樣面臨每月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風險。
四、不訂單獨試用合同。
單獨的試用合同會被認定為一份正式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五、試用期需參加社保。
千萬不要以為試用期可以不參加社會保險,萬一試用期發生工傷事故,或者員工患重大疾病,單位可能得自掏腰包瞭。特別提醒:人身傷害商業保險並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工傷責任。
六、試用期不能隨意解雇。
試用期解雇一個員工並不比試用期後解雇更輕松。一般而言,用人單位需舉證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才行,這裡涉及到錄用條件的確定以及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這個舉證責任並不容易。
七、需書面約定錄用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為瞭便於操作,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事先約定具體的錄用條件。
八、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雇決定須在試用期內做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