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延長
篇一:試用期延長是否合法
試用期是否可以延長?
北極星電力英才網 發佈日期:(閱2974次)
關鍵詞: 人力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由此引出問題:企業是否可以與員工協商延長試用期?
案例:某房地產公司聘用瞭王小姐,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約定的試用期為三個月。三個月期內,公司發現王小姐表現欠妥,工作能力不高,但是本人的工作態度較好,所以一方面擔心王小姐的能力會不勝任工作,另一方面又希望給王小姐一個機會,如果王小姐的能力能夠有所提升,在此情況下,公司倒是願意繼續留用王小姐。在此情況下,公司想延長王小姐的試用期,不知是否合法? 律師分析:
1、公司與員工所約定的試用期是合法的。
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最長可以約定六個月的試用期。現在公司隻與員工約定瞭三個月的試用期,肯定是一種合法的約定。
2、由於合同所約定的試用期不到六個月,延長試用期有一定的空間。
就是因為公司與員工所約定的試用期不到六個月,不到法定的最長期限,所以延長試用期才有一定的可能性。如果公司本來就是與員工約定瞭六個月的試用期,則肯定是不能再延長的瞭。 3、如果王小姐不同意延長,公司是不能單方延長試用期的。
如果公司向王小姐表達延長的願望,而王小姐拒絕延長的話,則公司無權單方延長王小姐的試用期。因為三個月的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一個條款,是雙方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沒有單方變更合同的權利。 4、如果王小姐同意延長,則公司將試用期延長到六個月的做法是合法的。
如果王小姐同意延長,則公司與王小姐延長試用期的行為,就是一種雙方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而且變更之後的試用期條款符合法律的規定,沒有超過法律對於試用期的最長規定,所以是一種合法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