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篇一: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01
北京華宇金環運輸有限公司與馬自虎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8-12-5)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二中民終字第1906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華宇金環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物流產業園區融商6路1號樓141室。
法定代表人吳曉麗,經理。
委托代理人馬正春,北京市誠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自虎,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漢族,河南省清豐縣瓦屋頭鎮漢寨外村農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劉東穎,北京市隆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京華宇金環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輸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馬自虎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8)通民初字第53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08年11月10日受理後,依法組成由法官周荊擔任審判長,法官曾昕、鄭亞軍參加的合議庭,於2008年11月24日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瞭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馬自虎在一審中起訴稱:2006年3月1日,馬自虎與運輸公司簽訂《運輸合同協議書》,約定馬自虎為運輸公司運輸貨物鋼方坯,起運地為北京,送達地為天津和邢臺兩地,運輸價格為至天津每噸45元,至邢臺每噸65元,還約定瞭結算方式。合同簽訂後,自2006年3月至2007年1月,馬自虎累計運輸貨物11批,前10批都按規定時間進行瞭結算,但最後1批即2007年1月承運的貨物在當月送達後始終未結清運費,至今尚欠11萬元。馬自虎多次找到運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吳曉麗索要,吳曉麗稱貨主北京首鋼塞維拉電梯導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塞維拉公司)尚未與其結算清,因此也無款給付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