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勞動合同辭職
篇一:2015勞動法辭職賠償規定
2015勞動法辭職賠償規定
新公佈的《勞動合同法》(於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真正體現瞭法律對弱勢的勞動者的傾斜,這種傾斜體現瞭法律上公正與公平。《勞動合同法》較以前的《勞動法》在保護勞動者方面凸現瞭質的飛躍,使她真正成為一部保護勞動者的"聖經"。本文為你講述這些飛躍體現的方方面面。
一、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的制定上要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該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
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這就意味著如果沒有經過職代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沒有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那麼它的合法性就要受到質疑。用人單位再想單方私自訂立侵犯勞動者權益或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章制度恐怕要三思瞭。
二、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約定不明,勞動者一樣可以依法合理主張。
該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傢有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