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違約
篇一:《勞動合同法》規定 兩種情況辭職要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規定 兩種情況辭職要付違約金
作者:祝健
入庫時間:2007年12月20日
李先生大學畢業後到一傢軟件公司工作,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李先生必須為公司服務5年,如果李先生提前終止合同,應一次性賠償公司違約金2萬元以及公司為其支付的各種培訓費用。李先生工作3年後,向公司提出辭職。 公司批準瞭他的辭職要求,但要求他按照合同的要求支付違約金及
培訓費用,而李先生認為自己開發的軟件為公司賺取瞭巨額利潤,因此不同意支付違約金。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李先生應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但鑒於李先生在工作期間為公司作出瞭很大貢獻,所以法院判決李先生支付違約金3000元、賠償公司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2萬元。
「法律條文」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解讀」
《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的約定作瞭嚴格的限制,除瞭像上述案例中勞動者接受過單位提供的專業技術培訓,或者有競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