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路政執法
篇一:路政文明執法管理工作規范-交通運輸部印發
路政文明執法管理工作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路政執法管理行為,提高文明執法管理水平,更好地為社會公眾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規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交通行政執法風紀》、《交通行政執法禁令》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行為規范,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公路管理機構及其路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執法活動,適用本規范。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路政執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路政執法管理工作應當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社會主義法治原則。
第四條 公路管理機構及其路政執法人員應當牢固樹立以人為本、(本文來自:WwW.BdfqY.Com 千葉帆文摘:交通運輸部路政執法)依法行政、執法為民的思想,不斷提高規范執法和文明服務的能力與水平,堅決杜絕粗暴執法和隨意執法行為。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路政執法隊伍建設,定期舉辦業務培訓和軍事化訓練,積極開展文明執法創建活動。路政執法人員從事執法活動,應當遵紀守法,遵守《交通行政執法職業道德基本規范》,增進服務意識,塑造文明形象。
第五條 路政執法人員須具備行政執法資格,持有交通運輸部統一制式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嚴禁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從事路政執法。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加強對路政執法人員的資格、證件和執法風紀管理。
第六條 經營性收費公路的路政管理職責由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人員行使。
第七條 公路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