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方法
篇一: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釋義標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法條內容: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釋義內容:
【釋義】 本條是關於競業限制的范圍的規定。
用人單位可以與知悉其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的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生產與本單位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用人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者業務。
盡管有些信息在勞動合同期間未經允許,勞動者不得披露給第三方或者復制,但是如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憑記憶而掌握這些信息,則其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可以利用。實踐中,勞動者泄露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事件時有發生,對用人單位造成瞭較大的損害。為瞭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訂立競業限制條款。但是,如果勞動者復制或者故意記錄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掌握客戶名單,是為瞭將來解除勞動合同後使用,這種行為構成對誠信義務的違反,即便沒有競業限制協議,用人單位也可以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
競業限制的實施客觀上限制瞭勞動者的就業權,進而影響瞭勞動者的生存權,故其存在僅能以協議的方式確立。比如,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
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盡管用人單位因此支付一定的代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