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監察規定
篇一:勞動保障監察檢查工作制度
勞動保障監察檢查工作制度
1、勞動保障監察人員應根據職責分工主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人每年不得少於60戶。
2、監督檢查應由兩人以上共同進行,並向被檢查單位出示執法證件,告知檢查的目的、內容和要求。
3、監督檢查的方式主要是日常巡查、重點檢查、立案專查和舉報檢查。
1)常規檢查是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按照職責權限,定期或不定期地對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2)重點檢查是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或舉報,對違反勞動保障的重點行為和重點單位,實施重點檢查;
3)立案專查是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認為某一案件需立案調查,應填寫立案報批表,經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領導審批後,立案查處;
4)舉報檢查,對群眾舉報投訴的案件進行調查、核實、處理。
4、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情況;簽訂與履行勞動合同情況;執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遵守國傢規定的各項勞動標準情況;勞動規章審查備案情況以及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5、監督檢查時,勞動保障監察人員應當根據檢查要求認真筆錄,收集有關資料,並建立被檢查單位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檔案和臺帳,做到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登記、申報繳費情況“三清楚”,並熱情主動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保障法律宣傳和咨詢服務。
6、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督促用人單位整改,情節嚴重或者問題突出的,應及時登記立案,對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應依法予以處罰。
7、建立健全勞動保障監察預警機制,對建築、餐飲服務等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案件的高發區重點監控,降低侵權舉報發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