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店長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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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店長聘用勞動合同
店長聘用勞動合同
甲方:
乙方:
經雙方友好協商,本著自願,平等的原則,達成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因本店工作需要,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條件下,可續訂合同。
二、工作崗位
經雙方協商,乙方在合同期內從事導購員工作。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變換乙方的工作內容。
三、勞動報酬
根據甲方現行工資制度確定乙方的勞動報酬構成為:
基礎工資1700+全勤獎100+電話補助100+銷售總業績提成,每年基本工資遞增50元,當月完成任務獎200元,月底完成任務120%,獎勵500元,月底完成任務150%,獎勵1000元。每月被投訴三次,降級為店助,工資另行制定。
四、勞動紀律
1、員工必須遵守國傢的法律法規。
2、員工應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及員工守則,遵守公司規定的工作程序。
3、員工如違反本店的規章制度,本店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
4、員工如毀損或遺失本店財物時,依市場價格予以補償。盤點少貨的,查明是乙方的原因的,由乙方按照丟失貨品的吊牌價賠償給甲方;未知原因的,由當天班次的所有營業員共同賠償,按吊牌價賠償給甲方。
五、合同解除
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專賣店可以解除本合同:
a、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本專賣店的規章制度的;或有嚴重損害本專賣店利益的行為;或嚴重失職;或收受客戶回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