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必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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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新勞動合同法下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
勞動合同法解讀十七: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解讀】本條規定瞭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以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的事項。
由於相當一部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於如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應具有哪些內容缺少必要的知識和經驗,隨意簽訂瞭勞動合同,而合同的內容不規范、不完善,從而帶來一系列的問題,影響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因此本條規定瞭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和可備條款,使勞動合同能夠明確、全面、具體,更好的規范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指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內容。在法律規定瞭必備條款的情況下,如果勞動合同缺少此類條款,勞動合同就不能成立。我國勞動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