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的好處
篇一:勞動合同法利弊簡析
學院:城市建設學院
姓名:何凱
學號:201308123023
勞動合同法利弊簡析
關鍵詞: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解除問題 權益保障
國傢對勞動的立法是應該偏向勞動者,還是應該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益並重平等保護,一直是立法的難題,經過長時間的探索,終於,《勞動合同法》於2007年6月29日頒佈、於2008年1月1日實行,這無疑是給勞動者的福音,但是,《勞動合同法》在保護勞動者的權益的同時不免也會遇到一系列的問題,所以現在網絡上很多類似“勞動合同法究竟保護瞭誰?”的帖子滿天飛,但我相信,08年後新版勞動法出臺,利還是要大於弊的。
準確的說,《勞動合同法》在明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義務並重規范基礎上,又特別提出瞭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可以說,相對於《勞動法》來說,《勞動合同法》作瞭“有限度的讓步”。從這層意義上講,《勞動合同法》還是要偏向於勞動者的。當今社會普遍存在用工不合理現象,如試用期過長、過分壓低試用期勞動報酬,甚至不過工作實際表現的好壞就隨意解除和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等,而針對這些情況,《勞動合同法》都做出瞭有利於勞動者的決策,例如對各種類型的工作人員都約定瞭試用期。對試用期附加瞭約定,即換一次崗位就約定一個試用期,即便是一個員工在同一個單位內部進行調整,每調整一次,就約定一個試用期,試用期內用工單位或者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無效的。還有一個地方的有明顯的加強,那就是維護勞動者利益和穩定勞動關系的書面合同形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章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即隻要用工行為已經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