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第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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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正式員工勞動合同
編號:
勞 動 合 同 書
甲方用人單位)
名 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地 址:
聯 系電話:
乙方勞動者)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文 化 程 度:
住 址:
聯 系 電 話:
使 用 說 明
一、 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認真閱讀本合同。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 本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人須具備法人授權的委托書)和職工乙方)親自簽字或蓋章,並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三、 本合同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後填寫,並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不需填寫的空欄,劃上“/”。
四、 工時制度分為標準工時、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作制的,應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五、 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一並履行。
六、 本合同必須使用藍黑、炭素墨水認真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並不得擅自塗改。
七、 本合同含附件)簽訂後,甲、乙雙方各保管一份備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