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勞動合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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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未簽勞動合同雙倍賠償問題
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起算時間怎麼界定?如何賠償?具體分析如下:
步驟/方法
將“用工時間”認定為第一次進單位工作時間。
應當從合同到期未續訂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計算雙倍工資。
北京勞動爭議咨詢中心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用工之日”在支付雙倍工資的時候,不能簡單理解為進單位工作的第一天,而是應認定為“未訂立或續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工之日”。因此,對續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樣應當有一個月的寬限期。
綜上,勞動合同到期後,若事實勞動關系仍然存在,應及時續簽勞動合同,而不能認定為原勞動合同自動續延;當然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終止後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就可依據《勞動合同法》82條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期的雙倍工資。
最新司法解釋: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應...
瀏覽: 3317 |更新: 2011-11-16 16:19 |標簽: 合同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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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實施三年瞭,勞動者的法律意識有瞭大幅度的提升,大傢逐漸學會瞭用法律來維護自身的權益。不過,對於一些條款,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為有不同的理解,導致發生瞭勞動爭議。昨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正式對外公佈瞭《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以下簡稱“意見”),對雙倍工資的時效問題、計算基數的確定、未及時續簽等熱點問題給予瞭解釋說明。對此,北京勞動爭議咨詢中心就此”意見“詳細解讀。
步驟/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