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社保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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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關於員工不買保險的協議
1、關於員工自己不買保險,該怎樣走流程?
公司必須給員工辦理社保手續,否則,公司違法。和這種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否則 員工可以以公司不辦理社保為由,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法,並主張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公司要求員工購買保險,員工拒買,應怎樣寫協議書??
如果你指社會保險,那就不用寫什麼協議,用勞動合同就好。
勞動法規定,雇主應當為職工參加勞動保險。即使你寫瞭協議不交,等到5年或者10年後員工離廠時到勞動仲裁告你未繳納勞動保險,你還是要把未交的補上,你們的協議違反勞動法無效。
如果人身責任保險指商業保險,那隨便,雙方協商就成,誰出錢誰說瞭算。
3、分公司員工不買保險,簽訂自願放棄保險的協議,公司會不會有風險啊?會不會被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