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學習記錄
篇一:勞動法會議紀要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
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
為瞭及時解決勞動爭議案件執法中的疑難問題,促進執法統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與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仲裁處於近期聯合召開瞭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北京市三級法院從事勞動爭議審判工作的部分庭長和法官、北京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從事勞動爭議仲裁工作的部分領導和仲裁員參加瞭研討,與會人員就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亟待解決的程序和實體方面的問題進行瞭認真充分的討論,對部分問題的解決取得瞭一致意見,現紀要如下:
一、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范圍問題
1、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審判實踐,對於社會保險爭議的受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1)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系、欠繳社會保險費或未按規定的工資基數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主張予以補繳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勞動者通過勞動行政部門解決;
2)由於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工傷、失業、生育、醫療保險待遇,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相關規定支付上述待遇的,應予受理。
3)用人單位未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農民工在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應予受理。
2、因用人單位遲延轉檔或將檔案丟失,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糾紛,應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的繳納、辦理退休手續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
二、關於一裁終局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
4、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適用一裁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