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勞動保障條例
篇一:江蘇省勞動保護條例
江蘇省勞動保護條例修改) 省人大公告 第58號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勞動保護條例〉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04年6月17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2004年6月18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瞭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發展,根據憲法和國傢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勞動保護,是指為保障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所采取的各種措施,包括勞動安全、勞動衛生、安全生產、勞動環境、女職工和未成年職工的保護、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等。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勞動活動的一切企業、事業單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個體生產經營者。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認真實施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維護職工勞動保護的合法權益,依靠科技進步,做好勞動保護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勞動保護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各級勞動、衛生、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環境保護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有關的勞動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各級工會等組織對勞動保護工作實施群眾監督。
第六條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勞動紀律和安全衛生的規章制度,愛護並正確使用安全衛生設施和勞動防護用品。職工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並有權向單位和有關部門反映或者檢舉控告。
第二章 勞動保護責任
第七條 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