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執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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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發佈單位】國務院
【發佈文號】國務院令第535號
【發佈日期】2008-09-18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章 勞務派遣特別規定
第五章 法津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瞭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
第三條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