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辭退孕婦
篇一:六種情況即使懷孕單位仍可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六種情況下,可以辭退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
王會
在用人單位的用工過程中,經常發生一些女職工以為自己已經懷孕、尚在產期或者哺乳期,用人單位就不敢辭退自己,否則,辭退無效,所以,這些女職工就不嚴格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讓用人單位也無所適從。筆者曾經接到一位女職工的咨詢,說自己還沒過哺乳期,而單位將每天的哺乳時間折算後認為她已經過瞭哺乳期,所以,要求她來上班,否則就要辭退她。這位女職工除瞭理直氣壯,還近乎神氣的說一定要告倒單位。經過向女職工詢問詳情才知道,原來該女職工在哺乳期已經連續幾個月呆在傢裡帶孩子,不想到單位上班,想等到一年哺乳期已滿,就辭職,這樣自己不用工作就可以白拿一年的工資。該用人單位也是無可奈何,才想出將一年哺乳期的哺乳時間折算成月後,想與女職工解除合同,以減輕影響。雖然該單位將哺乳期內的哺乳時間折算成月的行為是違法的,但是真正違法的是女職工,她在哺乳期連續曠工幾個月,她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該單位依法可以辭退該女職工。隻是該單位不瞭解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還不用承擔法律責任。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以下六種情況下,即使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還是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1、在試用期間。如果女職工是在試用期內懷孕或尚在產期、哺乳期的,則可能因為不符合錄用條件為被用人單位辭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一)項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和職工解除勞動關系,而且不用賠償。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女職工如有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或其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行為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
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女職工懷孕、在產期或哺乳期的也不在保護之列。
不過需要提醒用人單位的是,首先,單位要有規章制度;其次,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並且勞動者已經學習並簽收瞭規章制度;最後,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關於“勞動者的哪些行為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詳細規定。這樣在女職工出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況時,用人單位就可以此依法辭退並通知該女職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