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終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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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孕婦懷孕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承擔責任的分析
婦女“三期”解除勞動合同承擔責任的分析
一、孕期懷孕期間合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支付賠償金的情形
1)與孕期女職工協商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以孕期女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以孕期女職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關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理解和分析
1、用人單位必須制訂出具備法律效力內容合法、程序合法、經過公示)的規則制度,並在規章制度中明確界定“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2、在司法實踐中,解雇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換句話說就是企業要舉證證明自己的解雇理由是充分的,是有確鑿證據的。因此,用人單位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雇勞動合同的,必須有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充分證據,否則敗訴風險極大。
3、用人單位對違紀員工的處理必須按照本崗位規章制度固定的程序辦理,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程序不合法的處理決定也是不合
法的,即使該員工的行為確實已經達到“嚴重違反”的程度。
4、因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而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過失性辭退,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4)以孕期女職工“嚴重失職”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