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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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勞動糾紛民事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
原告: ,男,漢族, 年 月生,身份證號:,
住, 有限公司員工
被告: 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聯系方式:
訴訟請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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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事實與理由:
2013年10月1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試用工協議》及《小區物業含學校、辦公大樓)項目負責人崗位職責》,約定試用期兩個月,試用期工資2200元,年薪54000元,具體工作崗位為小區物業項目負責人。原告於2013年10月18日正式上班,正式上班後被告即調派原告至 小區擔任物業管理處主任職務。直至2014年1月,被告一直以試用期工資標準2200元支付原告勞動報酬。至2014年3月,被告一直未按約定年薪支付原告勞動報酬且拖欠原告2014年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人民幣12475.86元; 判令被告支付加班工資7862.048元; 判令被告支付年休假報酬413.792元; 判令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3085.296元; 判令被告支付經濟賠償金6170.593元;
3月份工資,未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為原告辦理社會保險並繳納社保費用。原告於2014年4月2日向市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區勞動仲裁委於2014年5月21日作出裁定。
原告認為, 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均由錯誤,裁決結果第一項、第二項明顯不當,理由如下:
1、《試用工協議》單獨規定試用期,試用期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