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辭職,違約
文章分類:專題作文
你也會想看的:喂鴿子作文
篇一:員工辭職,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金嗎
問:員工辭職,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金嗎?
答:
不可以,除非員工辭職行為違反瞭服務期的約定。
員工辭職另謀職業是員工勞動選擇權的體現。因此,《勞動合同法》第25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隻有在涉及“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時可以約定違約金。
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法律未明確禁止“跳槽違約金”。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後,要求員工僅就辭職行為支付違約金的要求,無論以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的方式規定,都是違反法律強制規定的。
參考法規:
1.《勞動法》第3條;
2.《勞動合同法》第22、第23條、第25條。
例:
許某在上海一傢私營企業從事產品設計工作。2009年7月,雙方簽訂瞭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在合同期間如果職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要支付給企業違約金5,000元。
2010年年初,許某找到瞭一傢新企業。於是,許某提前30日向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企業答復許某解除合同可以,但因為是許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合同的約定許某必須支付企業違約金5,000元,否則不予同意。
但許某沒有同意支付違約金,幾經交涉企業仍不為許某辦理退工手續,於是許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企業辦理退工等手續。
企業提出,許某進入企業時所簽訂的合同完全是自願的,並沒有強迫其簽訂,況且許某是具有行為能力的,其本人也簽字認可的,雙方在合同中有約定應該按照約定來履行。希望仲裁委員會不要支持許某的請求。
勞動仲裁委認為,企業與許某在合同中任意約定違約金,約定隻要職工提
出解除勞動關系,即要其支付企業違約金的條款缺乏法律依據,因此,企業應該為許某辦理退工登記備案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