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調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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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關於員工調崗及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及賠償金標準
員工調崗及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及賠償金標準
一、關於員工調崗的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對員工進行調崗存在以下幾種情形:
1. 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的,可以調崗;
2. 用人單位單方調崗。
就上述不同情形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列明如下:
1. 經協商一致調崗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 用人單位單方調崗的,分勞動合同期滿後調崗及勞動合同期間調崗兩種情形:
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調崗的,分別列明如下:
A.調崗後崗位工資維持或提高的,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B.調崗後崗位工資下降的,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期間調崗的,分別列明如下:
A. 勞動者同意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B. 勞動者不同意的,除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能強行調崗。用人單位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兩倍作為賠償金。
二、關於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存在協商解除情形、法定解除情形、無過失性辭退情形及違法解除情形。就上述不同情形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結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分別列明如下:
1、《勞動合同法》中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