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補簽有效嗎
篇一:勞動合同允許補簽嗎 - 副本
勞動合同允許補簽嗎
勞動者在公司工作很長一段時間,也過瞭試用期,但公司卻沒有跟勞動者簽合同。勞動者沒有拿到合同心裡肯定是會覺得不太妥當,也覺得這樣做損害瞭個人權益,那麼勞動合同允許補簽嗎?律伴網小編做瞭有關介紹,你可以看一看.
勞動合同允許補簽嗎
可以補簽,你也有權要求支付雙倍工資。但是補簽瞭之後,對於你維權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會有不利,關鍵是無法證明合同是補簽的
1、公司要補簽勞動合同,從用工之日到補簽之前扣除一個月後,按《勞動合同法》應支付雙倍工資。
2、如果員工拒絕簽合同,可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書面通知本人:xx日前來人力資源部簽訂勞動合同,如逾期不簽,勞動關系自動終止。(送達本人並由本人簽字收到)
3、如果以後此人就此事索賠雙倍工資,本人簽收之日之後的不必支付雙倍。
4、一般來說,願在公司幹的員工不會不簽合同(因為保障瞭他的合法權益),也不會向公司索賠補簽前的雙倍工資(因為人是講道理的,自己並沒有付出雙倍的勞動)。
5、不排除一些頭腦簡單的貪心者惡意不簽合同,等著索賠雙倍工資。可按第2、第3兩條處理後補簽勞動合同需支付雙倍工資嗎?
“兩倍工資”和“補訂合同”是用人單位並列承擔的責任,即使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仍應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7條又作瞭進一步的明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單位同時必須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即“兩倍工資”和“補簽合同”是用人單位應並列承擔的責任。也就是說,隻要用人單位沒有按期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必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而不管是否補簽勞動合同,均沒有任何免責事由。與其終止勞動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