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勞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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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機關工作人員休假管理辦法
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機關工作人員休假管理辦法
發佈時間:2010-07-30
機關工作人員休假制度是勞動法賦予職工的一項權利,為進一步落實和規范機關工作人員休假制度,保障職工身體健康,根據國傢和省的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廳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年休假
年休假制度是機關工作人員享受的每年一次的休假待遇。
一) 條件及待遇
1、凡參加工作滿五年以上的機關工作人員,均可按以下規定享受年休假待遇:
參加工作滿五年不滿十五年的,每年休假七天;
參加工作滿十五年以上的,每年休假十四天。
休假天數包括公休日周六、日),但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2、符合享受探親假、婚喪假、生育假條件的,除享受年休假待遇外,仍可按規定享受探親假、婚喪假、生育假,並且可以合並使用。
3、在本年度內累計事假時間超過本人應享受休假天數的,累計病假時間超過本人應享受休假天數一倍以上的,當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如在本年休假以後,又請病、事假超過上述規定天數的,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
4、休假期間的工資、福利、獎金照發。
5、下列人員不享受當年年假:
考錄人員試用期未滿的;受到黨內處分或行政懲戒的。
二) 管理及審批
1、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休假時間,由所在處室統籌安排,並在本年度內一次使用,不得延至下年度。
2、各處室必須在每年年初制定本處室機關工作人員年休假計劃,分期分批地安排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