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勞動保障部
篇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
13號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幹規定?已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67次部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長尹蔚民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幹規定
為瞭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關於基本養老保險
第一條 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統籌養老金,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
第二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第三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
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四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