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法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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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1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勞動合同的類型
201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勞動合同的類型 勞動合同的類型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長期性勞動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如:項目承包、季節性用工)
【特別註意】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重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l0年的;
【註釋】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l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提示】法定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的固定期限合同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且勞動者沒有下述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1)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