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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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修訂版)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2003年3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
號公佈 根據2009年1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特種設
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瞭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
第三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
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以下統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