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勞動報酬
篇一:勞動合同法解讀18: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解讀十八: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的規定
作者:人大法工委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傢有關規定。
【解讀】本條是關於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的規定。
一、事項約定不明的情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訂立瞭勞動合同,但其中關於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的標準約定的不明確,會引發爭議。
一)勞動報酬的約定不明
有些用人單位,為瞭在招到自己需要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將工資定得很高,等勞動者進入工作崗位後才發現,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不是標準工資,而是總的收入,包含瞭加班費、獎金等。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應該是標準工資,指正常工作時間內的正常勞動應得的報酬,是個定數,而不包括加班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等內容。為瞭保護自己的權益,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的勞動報酬一定要明確、詳細。明確約定勞動報酬要求雙方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勞動報酬的種類、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時間以及拖欠勞動報酬的法律後果等相關內容。
二)勞動條件的約定不明
勞動合同的中的勞動條件條款要求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國傢安全、衛生法規的標準為勞動者提供必要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從而使勞動者能夠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勞動條件是勞動者順利履行勞動合同的重要條件,也是用人單位的重要義務,必須約定的具體實在,否則難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除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勞動合同也應當明確約定勞動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