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服務合同糾紛
篇一: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例
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例
『案情』2001年3月31日,劉某以“Jaliseng”為用戶名在交易平臺註冊,成為易趣網的用戶,由易趣網為劉某提供免費的網絡交易平臺服務。2001年7月1日,易趣網開始向用戶收取網絡交易平臺使用費,並於9月18日發佈瞭新的《服務協議》供新老用戶確認,該協議對用戶註冊程序、網上交易程序、收費標準和方式及違約責任等作瞭具體的約定。此後,劉某確認瞭易趣網的《服務協議》,並繼續使用易趣網的網絡交易平臺,但至2001年9月24日,劉某尚欠易趣網網絡平臺使用費1330元,為此,易趣網訴至法院,要求劉某支付網絡平臺使用費、賠償律師費用。劉某則認為,《服務協議》長達67頁,過於冗長,致使用戶不能閱讀全文,故用戶不應受該協議的約束。
『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是如何確認網絡服務合同的成立這一法律問題。易趣網與用戶之間的這份《服務協議》是一份格式合同,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雙方當事人的服務與被接受服務的目的非常明確。作為網絡公司,其提供平臺、進行服務、收取費用,而作為用戶,則願意接受此種服務。其次,合同未經雙方合意,系由一方單方擬定,要麼全部接受合同的條款,要麼全部不接受合同的條款,相對方隻有選擇接受或不接受合同條款的權利,而沒有選擇更改合同條款的權利。再次,在網絡服務合同中,一方的身份和性質難以確定,因為網絡服務合同是自動生成的,隻要用戶瀏覽瞭網絡公司擬定的《服務協議》,按確認鍵同意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即成立。最後,網絡服務合同與傳統的構成要件有著顯著的不同。根據我國合同法關於合同形式的規定,可以對合同的形式作這樣的理解,一是除即時結清的合同以外,一般須訂立書面合同;二是法律法規規定瞭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合同;三是合同需經雙方協商,且需有雙方簽名蓋章。我國合同法又進一步規定,書面合同可以是合同書、信件,也可以是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
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效表現的形式。因此,作為一種特殊的合同形式,網絡服務合同具備瞭合同的特征。
『總結』在網絡服務合同中,要完全劃清要約與承諾的界限有一定的困難,從網絡服務合同的成立要件看,網絡服務合同的成立應該符合瞭合同成立的要件,但要註意三個方面的問題。




